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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超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239 、932 、95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晚上11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2 樓住處附近之某停車場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時摻水混合放置注射針筒內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8 年11月16目凌晨2 時5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物。
㈡被告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年1 月30日19時至20時許間某時,在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2 樓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 年1 月30日22時至23時許期間某時,在上址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109 年1 月31日14時15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南湖大橋下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物。
㈢被告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年3 月24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市內湖區住處附近路邊車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嗣於109 年3 月24日下午6 時40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大豐路等地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
㈣嗣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6 月3 日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029、109 年度毒偵字第239 、932 、95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上開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係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可稽,因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超帆因施用毒品案件,於聲請意旨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9 年5 月2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此有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
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另盛裝本案系爭毒品之外包裝袋,依現行鑑驗方式,均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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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毒品驗餘淨重│保管字號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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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級毒品│3 包共計3.21│臺灣士林地│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
│ │海洛因3 包│公克 │方檢察署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
│ │(含包裝袋│ │109 年度毒│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7070 │
│ │3只) │ │保字第632 │號鑑定書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
│ │ │ │號 │察署109 年度聲沒字第93號卷【下│
│ │ │ │ │稱聲沒字卷】第1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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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級品甲│4 包共計3.49│臺灣士林地│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基非他命4 │72公克 │方檢察署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12月27│
│ │包(含包裝│ │109 年度毒│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
│ │袋4只) │ │保字第629 │分鑑定書可稽(見聲沒字卷第14頁│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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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級毒品│0.1058公克 │臺灣士林地│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 │
│ │海洛因1 包│ │方檢察署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 │(含包裝袋│ │109 年度毒│109 年2 月12日航藥鑑字第109070│
│ │1只) │ │保字第95號│5號毒品鑑定書可稽(見聲沒字卷 │
│ │ │ │ │第6頁) │
├──┼─────┼──────┼─────┼───────────────┤
│4 │第二級品甲│0.2088公克 │臺灣士林地│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基非他命1 │ │方檢察署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包(含包裝│ │109 年度毒│心109 年2 月12日航藥鑑字第1090│
│ │袋1 只) │ │保字第85號│704 號毒品鑑定書可稽(見聲沒字│
│ │ │ │ │卷第8頁) │
├──┼─────┼──────┼─────┼───────────────┤
│5 │第一級毒品│0.2217公克 │臺灣士林地│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
│ │海洛因1 包│ │方檢察署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 │
│ │(含包裝袋│ │109 年度毒│年4 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
│ │1只) │ │保字第401 │毒品鑑定書可稽(見聲沒字卷第10│
│ │ │ │號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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