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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志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於同年10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
受刑人於105 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2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確定;
上開(二)、(三)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3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並接續上揭(一)之刑執行。
受刑人於105 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0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16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1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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