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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裁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107 年9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60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博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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