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附民,10,202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美蘭
被 告 池勁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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