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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高宇涵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被 告 楊千慧
林肇奕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8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千慧等2 人被訴妨害婚姻部分,雖經本院依法判決免訴,惟因原告業已具狀表示就刑案部分縱經判決免訴,仍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有原告所提刑事聲請狀1 份(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254 號卷第23、25頁)在卷可稽,故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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