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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徐敏晃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律師
被 告 林于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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