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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熊世欽
熊世幃
熊世雯
湯春蓮
訴訟代理人 宛蓉律師
被 告 沈俊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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