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單聲沒,34,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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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容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26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4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玩偶貳件(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八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630號被告林容賢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盜版飾品佩佩豬玩偶2 件(詳該署108 年度保管字第388 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林容賢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26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8 年4 月16日至109 年4 月15日,現已緩起訴期滿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二)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玩偶2 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保管字第388 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為侵害商標權人即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共同擁有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 份、現場照片4 張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630號卷第19至29、31至35、39至40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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