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單聲沒,71,2020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894 號、109 年度執他字第9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清芳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4097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又外國貨幣屬有價證券之性質;

偽造之外國貨幣,僅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 號、98年台上字第64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涉嫌刑法第201條第2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4097號判決無罪,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偽造之美金鈔票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6 年3 月30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794 號卷第33至37頁),是上開偽造之美鈔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幣值(發行日期)│ 張數   │
├──┼────────┼────┤
│ 1  │面額100萬元美鈔 │ 202張  │
│    │(西元1920年版)│        │
├──┼────────┼────┤
│ 2  │面額100萬元美鈔 │ 100張  │
│    │(西元1922年版)│        │
├──┼────────┼────┤
│ 3  │面額100萬元美鈔 │ 199張  │
│    │(西元1997年版)│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