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交重附民,10,2020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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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曾中正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 告 鄭勇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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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其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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