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交附民,317,2020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沈耀科

被 告 邱柏誠

桓華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緬惠 同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23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