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原交易,3,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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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1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金國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晚間8 時至11時許,在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居所內,飲用高粱酒後,於翌(29)日上午5 時許,基於公共危險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外出上班途中,於同日上午7 時10分許,在臺北市北投區中山、光明路口為警攔查,於同日上午7 時12分經警方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9 年1 月29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需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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