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原交附民,3,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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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福順

被 告 陽昱稽
王政
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瑋雯
被 告 可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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