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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葉韋慶
被 告 陳弘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180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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