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易緝,36,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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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6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偉涵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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