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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易晉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判決案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15號;
確定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交上易字第25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易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與原告高偉哲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本院就109 年3月5 日審理的109 年度交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本院109 年3 月5 日及4 月13日與5 月7 日審理法庭錄音光碟。
因本人貴公司不承認當時法院審理內容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之人,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之理由,由法院就聲請人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
另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5號所犯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惟其聲請意旨僅泛稱「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與原告高偉哲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本人貴公司不承認當時法院審理內容」等語,並未針對本案或已繫屬於其他檢調機關或法院之他案,具體敘明其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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