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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怡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怡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怡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 年7 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7 年7 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
受刑人於108 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後,於108 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0 年6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5 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06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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