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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魏子棨
具 保 人 張綺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綺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綺庭因受刑人即被告魏子棨(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明。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9 月8 日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嗣被告因該案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9日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11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於同年12月23日確定等情,有士林地檢署108 年9 月9 日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案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嗣前開判決確定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3 月6 日通知被告及具保人應於109 年3 月30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准予易科罰金並得分3 期繳納,又願將前開保證金1 萬元折抵第3 期之一部,檢察官復當庭諭知:「准分3 期繳納,而未按時繳納者,本署將逕行撤銷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而直接執行本刑」,而被告更於士林地檢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上,就有關請求分期繳納罰金切結欄所載:「受刑人本案所處之罰金因無力一次繳納,請求准予分期繳清,如蒙准許,願依限繳清,倘逾限不繳,願憑依法執行,決無異詞」之立切結人處簽名切結,而願各於109 年3 月30日繳納3 萬元、109 年4 月30日繳納2 萬6,000 元,再於109 年6 月1 日繳納3 萬6,000 元。
然被告於繳納第1 期後,第2 期遲未繳納,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5 月29日通知被告及具保人應於109 年6 月17日繳納剩餘6 萬2,000 元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於該日到庭,具保人到庭則稱:希望6 月底前先繳1 萬元,之後每月繳納1 萬5,000 元,經檢察官當庭諭知「准予6月底之前繳納1 萬元,之後每月繳納1 萬5,000 元至109 年9 月繳納完畢,若6 月底或之後有1 個月未繳納,本署將依法拘提」,惟具保人並未如期繳納,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於109 年9 月16日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及具保人仍未到庭,且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被告亦執行未果等節,有送達證書、士林地檢署109 年3 月4 日、5 月28日、8 月31日士檢家庚109 執字第1043號通知、執行筆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易科罰金命令與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士林地檢署109 年9 月1 日士檢家執庚109 執1043字第1099039562號函、109 年9 月30日士檢家執庚109 執1043字第1099044447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9 年9 月8 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26278號函所附報告書、執行拘提照片、拘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9 年10月12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93024657號函所附拘票、報告書存卷可查。
被告既未遵期繳納第2 、3 期罰金,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或繳納罰金,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或繳納罰金,並依法拘提被告未著。
又被告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發布通緝後,迄今尚未緝獲,迄本院裁定時亦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與通緝記錄表附卷足稽,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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