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1375,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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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盧力瑋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力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盧力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盧力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3 萬元,受刑人於民國109 年2 月7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其後該案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37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刑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影本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執字第4036號執行中,聲請人於109 年8 月31日發函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聲請人依法執行拘提,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1 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 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 份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確有傳拘未獲之情事,堪認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到案接受執行。

㈢又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10月26日士檢家執己緝字第2210號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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