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271,2020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聲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黃當庭
被 告 沈家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退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當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於被告沈家鴻之母楊沛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家鴻因109 年度金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經本院指定繳納新臺幣(下同)5 萬元保證金,而由聲請人黃當庭繳納在案;

現因被告之母楊沛縈同意擔任具保人,請在被告母親楊沛縈提出5 萬元保證金後,准予發還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

又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其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11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案聲請人聲請在被告母親楊沛縈提出同額保證金後退保,並發還其原繳納之保證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119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