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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沄澤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沄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沄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應為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之誤,詳後述)。
受刑人於107 年5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8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3 月確定,前開3 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80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經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145 號裁定駁回抗告,經再抗告後,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抗字第340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於108 年3 月21日確定。
受刑人於107 年5 月8 日入監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3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30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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