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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 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宏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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