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訴,182,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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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美桂



選任辯護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美桂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美桂曾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之「鴻運華廈社區」之管委會主任委員,陳柔媛則為該社區住戶。

詎被告竟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某時許,冒用已離職之社區保全謝美女之名義,以社區警衛室之電話00-00000000 號撥打至新北市政府1999服務專線,虛構陳柔媛之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6 樓住家有非法簽賭等不實事項,致前開不知情之服務專線人員將該件係「謝美女」檢舉之不實事項,登載在渠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查詢清單及案件明細表上,經新北市政府1999服務專線轉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至陳柔媛住家查察,足生損害於陳柔媛、謝美女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案件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二、查陳柔媛就被告於107 年11月14日冒用謝美女名義撥打新北市政府1999服務專線陳情之事實,於108 年6 月9 日警詢時表示要提出妨害名譽、誣告之告訴,並請警方就被告冒用謝美女名義檢舉之部分,調查是否涉及偽造文書乙情,有108年6 月9 日警詢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偵字第10599 號卷【下稱偵卷】第13至14頁),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陳柔媛就妨害名譽、誣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均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認有詳加調查之必要,於109 年1 月30日以109 年度上聲議字第857號命令發回續查,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續字第63號起訴書就誣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提起公訴,就妨害名譽部分則於同份起訴書內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說明等情,有108 年度偵字第10599 號不起訴處分書、刑事聲請再議狀、上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及109 年度偵續字第63號起訴書在卷可徵(見偵卷第53至56頁、第59至67頁,109 年度偵續字第63號卷【下稱偵續卷】第5 至6頁、第75至77頁),足見陳柔媛係以妨害名譽及誣告之告訴人身分聲請再議,其再議並無不法,且因其所指訴之妨害名譽、誣告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亦一併遭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並未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陳柔媛不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被害人,其再議效力不及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云云,委不足採,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參。

四、復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且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參)。

被告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犯罪(詳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五、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陳柔媛之指訴、證人謝美女之證述、新北市政府1999專線電話錄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2 月17日勘驗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查隊查訪紀錄表、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查詢清單及案件明細、新北市政府109 年2 月26日新北府研服字第1090323837號函等為其論據。

六、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誣告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我打新北市政府1999服務專線我只有說住戶地址,沒有說是誰,也沒有說陳柔媛的名字,我質疑說他們家有不正常行為,長期不遵守社區規約且屢勸不聽,例如他們家公共梯廳長期電燈都不關,且禁止其他住戶經過,我聽到鄰居在談論電腦連線及關公用電的事情,我沒有虛構事實,我從來沒有請求也沒有要轉送司法機關來偵辦之意思,我沒有意圖要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是懲戒處分,我沒有誣告故意;

我也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因為我不知道有這類的文書,我自稱是謝美女是因為謝美女瀆職包庇13號、15號6 樓一些違反社區規約的事情,我跟謝美女的對話中誤會謝美女的意思,才會用謝美女的名字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沒有誣告之意思,只是質疑有非法行為,是依據長期不繳規費、電燈不關加上電視上報導有簽賭,所以才聯想可能有非法行為,並無誣告之意思,且誣告部分非向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告發,且被告僅以疑似有人不法而報告,接電話的人員也瞭解被告意思,於紀錄上寫「疑似」,被告完全沒有提到陳柔媛的姓名,僅係基於維護治安人人有責之基本法理,打電話向政府報告其懷疑為人民應盡之義務,所以沒有觸犯誣告之意圖及偽造文書之意圖,另偽造文書部分不知道公務員會製作這些文書,所以沒有意圖等語。

經查:㈠被告曾於107 年1 月1 日至107 年7 月31日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鴻運華廈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柔媛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及15號6 樓(兩戶打通),為該社區之住戶,被告於107 年11月14日某時許,冒用已離職之社區保全謝美女之名義,以社區警衛室之電話00-00000000 號撥打至新北市政府1999服務專線,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服務專線人員將該陳情案件係「謝美女」檢舉之不實事項,登載在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查詢清單及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件明細)上,經新北市政府1999服務專線人員將被告陳情案件轉由主辦機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及協辦機關:蘆洲分局偵查隊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查隊即於107 年11月15日前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6 樓查訪,未發現有賭博情事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陳柔媛於警詢時之證詞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3至17頁),並有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查詢清單、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件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查隊107 年11月15日查訪紀錄表及本院109 年6 月17日勘驗筆錄各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9至35頁,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82 號卷第44至49頁),堪以認定。

㈡就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誣告罪嫌部分:1.按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2.細究被告與服務專線人員之對話內容(詳如附表),前半段係針對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及15號6 樓住戶(即陳柔媛與其家人)未繳納機車停車規費做反映,後半段被告提到「他們家開投注站」、「那他跟上下鄰居吵架,因為通常我們白天很亮嘛,電梯出來那個電燈是不是要關掉?他長年累月不關,那…那鄰居跟他勸說要省電、電要關嘛吼,他…他跟鄰居對罵說他們家投注站,因為跟…跟那個電腦連線,有在…有在簽…簽什麼,我們也聽不懂,那…那所以吼,那個電不能關,有這回事嗎?」、「那所以如果他們家有類似弄什麼什麼…在…在賭什麼什麼,那個沒辦法查嗎?」服務專線人員則答稱:「不太懂您的意思…是指簽賭嗎?還是?」被告接著說:「現在選舉…選舉有在…有在那個…那個什麼…什麼賭盤…我也搞不懂,那以前職棒都有在…在簽賭什麼的…」服務專線人員又問:「我的意思是私人的簽賭嗎?因為您剛剛有說是投注站呀。」

被告又稱「他們家有投注站,他們家開投注站。」

、「他說跟店…家裡跟店裡面電腦連線,都…都有在簽這些東西,所以外面的電源不能關掉。」

、「對,啊就…就不能來他家查看看那個電腦有沒有連線嗎?有沒有涉及什麼簽賭什麼東西的?」由上開對話可知,被告因為陳柔媛與其家人平日經營投注站,且其等所居住之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及15號6 樓的公用梯廳電燈長期不關,因而產生懷疑,遂詢問服務專線人員「就不能來他家查看看那個電腦有沒有連線嗎?有沒有涉及什麼簽賭什麼東西的?」不過是在詢問有無方法能夠查明公用梯廳電燈長期不關的原因,是否與電腦連線或簽賭有關?另參諸證人陳柔媛於偵查時證稱:我家是經營投注站,在賣公益彩券,地點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我家公用梯廳的電燈在我上班的時候是一直開著,我早上8 點出門,晚上9 點才回來,我沒有關那個電燈的習慣等語(見偵續卷第61頁),亦可佐證被告上開懷疑並非全然無據。

因此,被告基於陳柔媛與其家人平日經營投注站,且其等住處之公用梯廳電燈長期不關等事實,加上107 年11月正值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期間,新聞媒體亦有與選舉賭盤或地下賭盤相關之報導,被告因而產生懷疑,遂向1999服務專線人員陳情,希望有關單位能釐清、確認是否涉及簽賭,則被告只是單純表達其懷疑,尚難認其主觀上有誣告之故意,自不可遽對被告究以誣告之罪名。

㈢就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1.按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刑法之公務員可分為三種類型: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委託公務員」。

又所謂「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必其受託之公共事務與委託機關之權限有關,並因而於受託範圍內取得行政主體身分,而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職權。

若僅係在機關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祇屬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尚難認係上揭所稱之委託公務員(最高法院104 年台上字第1144號判決意旨參照)。

申言之,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第三人辦理者,該受託人因接受委託而取得原先行政機關具有之權限,因此受託第三人得於權限範圍內作出行政處分、徵收規費及採取其他高權措施,其對外為獨立之行政主體,其執行行政事務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其自身,屬於上開所稱之「委託公務員」。

至於行政助手又稱行政輔助人,則是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僅是機關輔助人,並不是獨立的官署或是具有自主地位,其輔助行為之法律效果,係直接歸屬於被輔助之行政機關,自非受該機關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公務員,是行政輔助人並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2.依卷內新北市政府雲端櫃檯1999服務專線網頁截圖記載「新北市政府1999市政服務專線自98年7 月1 日起正式啟動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委由一群受有專業訓練的客服人員,提供國、台、客、英、日等語言服務」(見偵續卷第33頁),可知服務專線人員乃新北市政府委外之客服人員,尚非刑法上所稱之「身分公務員」。

又依上開截圖記載,服務專線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①諮詢服務:客服人員直接應答民眾詢問問題,包括一般市政業務諮詢、市政活動查詢、公車路線查詢、陳情案件辦理進度查詢等。

②轉接服務:客服人員協助民眾確認欲洽詢之業務,並將電話轉接至業務單位或承辦人員之服務。

③陳情受理:客服人員受理民眾以電話方式陳情及建議等事項。

④外撥通報:客服人員接獲民眾陳情,凡具有急迫性、即時性應立即處理之案件,立刻以電話通知權責機關先行處理,再依標準作業程序送權責機關辦理回覆。

⑤快速服務:客服人員接獲民眾陳情,如為本府擇定21項具有急迫性、時效性及應立即處理之案件,則立即透過系統派送權責機關快速處理。

就本案被告於107 年11月14日撥打1999服務專線所陳述之內容及服務專線人員所為之處理觀之,係屬上開③陳情受理,也就是服務專線人員將被告所述內容登錄系統列管並後送權責機關辦理。

因此,新北市政府將其受理民眾陳情之業務委託服務專線人員辦理,服務專線人員僅負責於接獲民眾來電之言詞陳情時,將陳情內容登錄成案,後續之處理仍係由權責機關負責,故服務專線人員僅係立於輔助地位,依新北市政府指示,紀錄民眾陳情之內容,顯非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職權,亦即,服務專線人員性質上只是行政輔助人,並不具有行政高權,亦非獨立之行政主體,其所為行為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新北市政府,故服務專線人員並非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要無疑義。

3.基此,與被告對話之服務專線人員既非刑法第214條所規定之公務員,縱被告冒用謝美女名義向其陳情,而使服務專線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於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查詢清單及案件明細表上,仍與刑法第214條之構成要件不合,自不得對被告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誣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附表:(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2號卷第44至49頁)一、勘驗目的:勘驗新北市政府1999專線電話錄音。
二、勘驗經過:以播放程式PotPlayer播放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599號卷附光碟檔案名稱「405W0095BEB73Z00000000000」。
三、檔案全長時間為6分24秒,陳情民眾下稱「A」,1999專線服務人員下稱「B」,對話如下:
話務中心第47台。
B:新北市政府您好,敝姓周很高興為您服務。
A:小姐請問你喔。
B:恩。
A:我們社區如果有惡鄰居要怎麼處理?
B:惡鄰居是指什麼樣的惡鄰居?
A:我們通常地下室停摩托車繳汽車規費。
B:恩。
A:都是以誠實的方式這樣繳納。
B:恩。
A:那十幾年來所有住戶大家都誠實繳納,那最近…今年…今年 才發現有一個住戶他有3部摩托車,十幾年來都沒有誠實去繳 納。
B:恩。
A:那我們開管委會之後討論怎麼辦,那大家就說以前就不要計 較,今年開始如果他真的確實有停,一部摩托車就繳100塊跟 大家都一樣,那…那這樣子沒問題嗎?他還是不繳,不繳就 …就是他的事情,那如果說…
B:那我想先確認所以管委會,就是你們這邊的公寓大廈相關規 定有確實規定說需要繳納費用,沒錯嗎?
A:沒錯啊。
B :好,所以就是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法作反映,請問地址在哪裡?
A:那個…新北市○○區。
B:○○區。
A:00路。
B:00路。
A:0段。
B:0段。
A:000巷。
B:000巷。
A :他的住址是00號00號6 樓,他買兩戶,就是電梯出來兩戶。
B :好,先提供給我你們社區名稱。
A:鴻運華廈。
B:鴻是哪個鴻?
A:江鳥鴻,運氣的運。
B:好,鴻運華廈,算是社區嗎?
A:對對。
B:所以您說社區00號、00號6樓為同一個住戶嗎?
A:對。
B:所以您說長期未按規定是不是?
A:對,就不誠實繳納。
B:繳納什麼費用?
A:機車規費,摩托車、機車規費。
B:機車規費,所以曾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法將他要求改善,但仍 然沒有改善是不是?
A:就我們開會之後,然後他不繳就跟欠管理費一樣,公告在…B:你們有跟他說嗎?
A:蛤?誰?
B:有沒有跟這個住戶說明?
A:有有有,他知道就是…就是他知道,類似欠管理費,有公告 出來嘛,然後他…他就…那個攻擊…攻擊主委啊,那主委就 …就害怕,就不敢做了啊,那現在換了一個新的主委,他就 不住在我們社區,他房子買在這邊,可是沒有住在這個社區 ,那…那他要攻擊他就攻擊不到人啊,可是這個住戶還是不 繳,然後另外一件事情就是說他們家開投注站。
B:恩。
A:那他跟上下鄰居吵架,因為通常我們白天很亮嘛,電梯出來 那個電燈是不是要關掉?
B:恩。
A:他長年累月不關,那…那鄰居跟他勸說要省電、電要關嘛吼 ,他…他跟鄰居對罵說他們家投注站,因為跟…跟那個電腦 連線,有在…有在簽…簽什麼,我們也聽不懂,那…那所以 吼,那個電不能關,有這回事嗎?
B:這部分我不清楚,但是如果說公寓大廈管理法有這樣子規定 ,我是指妳們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A:恩。
B:有這樣子規定的部分,我是可以作介入反映的,但是針對後 續這個部分我們沒辦法追究,針對前面的部分,機車規費, 這個如果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的部分,我會協助妳作 反映。
A:嘿,那所以如果他們家有類似弄什麼什麼…在…在賭什麼什 麼,那個沒辦法查嗎?
B:不太懂您的意思…是指簽賭嗎?還是?
A:現在選舉…選舉有在…有在那個…那個什麼…什麼賭盤…我 也搞不懂,那以前職棒都有在…在簽賭什麼的…
B:我的意思是私人的簽賭嗎?因為您剛剛有說是投注站呀。
A:他們家有投注站,他們家開投注站。
B:對啊。
A:他說跟店…家裡跟店裡面電腦連線,都…都有在簽這些東西 ,所以外面的電源不能關掉。
B:所以那妳這個部分應該是要變成主要是針對他家的部分去作 反映啊,而不是針對說投注站的部分啊。
A:對,啊就…就不能來他家查看看那個電腦有沒有連線嗎?有 沒有涉及什麼簽賭什麼東西的?
B:所以您是覺得他有非法簽賭是嗎?如果是的話,您直接告訴 我非法簽賭就好了啊?一直跟我說…
A:不是因為我們不懂,我們也不懂…
B:因為節電的部分確實不是我們可以管理的啊。
A: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B:對啊。
A:因為我們也不懂啊。
B:那他的簽注站在哪裡,地址在哪裡?
A:他的店唷?
B:對。
A:新北市○○區00路0段。
B:00路?
A:對。
B:好。
A:0段。
B:好。
A:000號。
B:000號。
A:對。
B:店名叫什麼?
A:沒有店名耶,我去看沒有店名啊!就是投注站,就是平常我 們什麼威力彩啊,大樂透那種投注站。
B:所以您是質疑店家內有非法簽賭。
A:對。
不,應該是在住家有非法簽賭,因為他說連線連到家裡 面來嘛。
B :所以這個業者是00路0 段000 巷社區00號、00號6 樓的住戶是不是?
A:對,對。
B:所以您說業者會在住家內進行非法簽賭?
A:嘿。
B:好,請問您貴姓?
A:謝。
B:謝小姐,請問大名?
A:美女,美麗的美,女生的女。
B:聯絡電話?
A:2619。
B:2619。
A:1124。
B:1124。
那單位辦理完畢之後,以公文還是電子郵件回覆給您 ?
A:就…就寄到我們社區,我們管委會收到任何公文都會公告。
B:所以您這邊是管委會嗎?
A:對,嘿。
B:好,00路0段000巷,幾號?
A:管委會喔?
B:對。
A:0到00號。
B:所以記錄0號就可以了嗎?
A:對對。
B:幫您備註管委會。
A:嘿。
B:好了解,這邊會協助作介入受理。
A:好。
B:謝謝妳。
A: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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