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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清楚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167號、第9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紀清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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