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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翔宇
選任辯護人 楊富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743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翔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鍾翔宇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18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3時5 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性友人林詩庭,攜帶至少如附表所示之物,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少爺旅店」107 室房間內,共同施用渠等所攜帶上開毒品。
嗣林詩庭於同年月20日14時許,因施用過量毒品,身體呈現頭昏、嘔吐、發燒、在地上打滾、以手用力擊打地板等不適反應,鍾翔宇本應注意林詩庭施用毒品後所呈現之異狀,亦可預見林詩庭恐因混合施用毒品引發中毒,甚及危及性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擔心渠等施用毒品之犯行為警察覺,而未能及時將林詩庭送醫,僅於同日18時許,聯繫林詩庭之友人余育柔前來旅店房間討論如何因應,並為林詩庭餵食少許開水,但因林詩庭仍未有好轉之跡象,余育柔見狀認事態嚴重,始於同日21時23分許,由渠等一起將林詩庭送往國泰醫院急救,終不及搶救,仍於同日22時6 分許,因過量使用第二、三級毒品與抗憂鬱劑導致毒品藥物中毒休克死亡。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勝忠、林詩雨、證人余育柔於警詢、偵查時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少爺旅店監視器錄影光碟、上開錄影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 年5 月7 日法醫理字第10900024890 號函及檢附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且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種類,亦有卷存該院109 年4 月6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至(四) 可稽,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知悉毒品具有濫用性、成癮性,戕害他人身心健康甚鉅,竟與被害人林詩庭一起施用毒品,被告於發現被害人身體不適後,疏未及時將被害人送醫,迨余育柔發現被害人狀況不佳,始共同將被害人送醫急救,惟被害人仍因被告延遲送醫不治身亡,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徒留被害人家屬難以彌平之傷痛,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保險業務員、月收入約3 至4 萬元、未婚、目前與媽媽與姊姊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訴字卷第41頁),事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完畢,有卷存和解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條(本院審訴卷第219 、223 頁)可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失而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完畢,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於事後已盡力彌補其所犯過錯,被害人家屬到庭時亦均表示願意宥恕被告,同意給予緩刑機會之意見,有卷存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本院審訴字卷第256 、257 頁),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更加小心謹慎、警惕自持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量/ 重│ 內 含 毒 品 種 類 │
│ │ │量 │ │
├──┼──────┼────┼───────────┤
│ 1 │淡橘色錠劑 │1 顆、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完整碎片│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2 個(驗│ │
│ │ │餘淨重合│ │
│ │ │計0.6824│ │
│ │ │公克) │ │
├──┼──────┼────┼───────────┤
│ 2 │黑色小惡魔DI│6 包(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
│ │ABLO字樣放射│包裝袋6 │氧焦二異丁基酮 │
│ │狀彩色包裝咖│只、驗餘│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
│ │啡包 │淨重合計│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
│ │ │44.1020 │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
│ │ │公克) │酮 │
├──┼──────┼────┼───────────┤
│ 3 │黑色小惡魔DI│3 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
│ │ABLO字樣放射│包裝袋3 │西酮 │
│ │狀彩虹包裝咖│只、驗餘│ │
│ │啡包 │淨重合計│ │
│ │ │16.5507 │ │
│ │ │公克) │ │
├──┼──────┼────┼───────────┤
│ 4 │金色PHILIPP │5 包(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
│ │PLEIN 字樣,│包裝袋5 │非他命 │
│ │蘋果標誌骷髏│只、驗餘│ │
│ │頭圖案迷彩包│淨重合計│ │
│ │裝咖啡包 │27.5313 │ │
│ │ │公克) │ │
├──┼──────┼────┼───────────┤
│ 5 │555/MADE IN │1 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HONGKONG字樣│包裝袋1 │西酮 │
│ │標誌圖樣白色│只、驗餘│ │
│ │包裝咖啡包 │淨重5.95│ │
│ │ │31公克)│ │
├──┼──────┼────┼───────────┤
│ 6 │555/MADE IN │1 包(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HONGKONG字樣│包裝袋1 │ │
│ │標誌圖樣白色│只、驗前│ │
│ │包裝咖啡殘渣│淨重0.98│ │
│ │袋 │99公克)│ │
├──┼──────┼────┼───────────┤
│ 7 │白色晶體 │1 包(含│同上 │
│ │ │包裝袋1 │ │
│ │ │只、驗餘│ │
│ │ │淨重0.70│ │
│ │ │65公克)│ │
├──┼──────┼────┼───────────┤
│ 8 │K卡 │1片 │同上 │
├──┼──────┼────┼───────────┤
│ 9 │K盤 │1個 │同上 │
├──┼──────┼────┼───────────┤
│ 10 │含殘渣之吸管│1根 │同上 │
├──┼──────┼────┼───────────┤
│ 11 │殘渣袋 │1個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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