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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凱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固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8 月13日宣判。
惟因最高法院109 年8 月11日刑事庭會議決議認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及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0條第3項規定,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是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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