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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鳳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鳳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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