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許耀文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李佳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緝字第12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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