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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峻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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