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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許寶童
被 告 李恩豪
周俊菁
范光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1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 人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博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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