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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陳國華
被 告 陳 剛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范秀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139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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