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附民,62,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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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王紹祖

童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被 告 馮拓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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