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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侵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仁
選任辯護人 葉鞠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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