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重附民,1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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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羅錦福



被 告 陳維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被告招攬原告投資晶采東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GE-FUND1(即附表編號2)部分,因此部分業經本院退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妥適處理,爰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 投資標的 1 陳維正 穩益平衡投資方案 2 陳維正 GE-FUN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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