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黃筠雅
被 告 張賀凱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樹旺
周淑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