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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黃玉霞
被 告 侯建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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