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0,原訴,12,202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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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辣瑪阿奈



義務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10 年度原訴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辣瑪阿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110 年度原訴字第12號之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 111 年1 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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