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田伊珊
被 告 陳浩睿
陳士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