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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韋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6月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黃韋舜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10 年6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被告為前開犯行,經警查獲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8年8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4530號卷第69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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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含包裝袋1只) │ 分(毛重:1.02公克、淨重:0.│
│ │ │ 8342公克) │
│ │ │2.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 │ 108年度毒保字第7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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