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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 號
原 告 林清越
黃娟秀
兼上一原告
特別代理人 林睦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律師
被 告 鄒宗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1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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