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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劉干用
被 告 賴彥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0年9月13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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