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加利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林明進
被告特建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蘋蕥
上三人
選任辯護人蔡錦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舒婷
法官吳佩真
法官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