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黃弘毅
被 告 許凱弼
陳柏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本件其餘被告邊瑋靖部分,經本院拘提未到(即將通緝),尚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被告邊瑋靖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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