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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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