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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84號
原 告 王秀蘭
被 告 陳俊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俊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01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自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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