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禁沒,468,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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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天賜(已歿)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10年度緩字第936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天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5.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110年度毒保字第793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11、2224、222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民國111年7月4日死亡,由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緩護命字第465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簽呈附卷可憑(見109毒偵2011號卷第113至115頁、110緩護命465號卷第35頁、本院卷第35頁)。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毛重5.30公克,淨重0.436公克,取樣0.007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429公克)乙節,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按(見110他1490號卷第65頁),既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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