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單聲沒,66,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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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舒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 年度偵字第35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 年度執聲字第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iPhone」商標之手機殼貳佰捌拾陸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353 號被告吳舒婷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 年期滿,所查扣之之上揭仿冒「iPhone」商標手機殼286 件(含警方採證物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吳舒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以110 年度偵字第35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353 號卷第157 頁至第158頁,本院卷第8 頁)。

而扣案之仿冒「iPhone」商標手機殼286 件(含警方採證物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經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指定授權之驗證人員許德中、魏詩儷進行鑑定,確認並非原廠生產之商品而係仿冒品等情,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鑑定能力證明書(含中譯本)影本、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及所附仿品照片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353 號卷第73頁至82頁、第93至102頁、第105頁至121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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