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1,審交易,580,2022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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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11
1年度審交易字第580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顯係誤寫,且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說明,應以裁定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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