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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許碧雲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
被 告 賴育瑞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即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32號)被告賴育瑞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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