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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朱寶滿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宜芳
被 告 陳克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即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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